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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币人”微信拉人|虚拟货币

imtoken钱包下载安卓教程 2023-06-04 07:09:16

●欺诈:平台操纵数据usdt电信诈骗,控制虚拟货币价格

●防诈骗提醒:不要相信高回报,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

基本案例

2018年7月至案发,武汉第二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内部代号“傲仙宫”)先后成立了代号为“七星堂”和“昆仑派”的分公司(统称“银妆系”) . 村部设村主、班长、班员。 被告人董某负责“奥贤宫”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银行部组员根据受害人损失的多少获得提成,组长和村主根据小组和银行部的业绩获得提成。 “86coin”交易平台是公司推出的合作经营项目。 平台以USDT币种(又称“泰达”币种)结算。 受害人需要购买或兑换平台已持有的USDT币种,兑换投资平台自有的C86等虚拟货币。 平台通过控制后台数据来控制平台。 专有虚拟货币价格的涨跌是一个骗局。

银装部成员冒充“炒币人”,随机加有投资意向的受害人为微信好友。 他们通过言语技巧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发送经过人工修改的“86coin”平台虚假盈利截图,引诱受害人到平台充值投资。 . 受害人被拉入公司创建的微信群后,团长或庄家在微信群中冒充“炒币老师”,利用公司内部平台发布专有虚拟币涨价信息货币引导受害者购买货币。 各种虚拟货币,让受害人获取少量利润,以此骗取受害人的信任。 受害人增资后,“炒币师”通过微信单独联系受害人,将公司提前发布的自有虚拟货币价格下跌信息编造为上涨信息,诱骗受害人大量买入特定货币的数量,通过人为控制后台数据来操纵货币。 此类价格下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 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实际骗取他人财物189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先经兖石市法院审理,后经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等人串通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董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 被告人丁某等72人均为共同犯罪的从犯。 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倪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 不等于有期徒刑; 被告人毛某、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处罚款5000元。

法官的陈述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虚拟货币诈骗案。 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进行诈骗。 2018年,银保监会等部门提醒,不法分子通过在幕后操纵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门槛和提现门槛,非法牟取暴利。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合法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实施洗钱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 希望广大公众认清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谨防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防诈骗提醒

河南省反欺诈中心提醒:

1、在我国,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请对新型“虚拟货币”投资项目保持高度警惕。

2.不要轻信所谓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 此类平台可以通过后台进行操作,使受害人落入诈骗陷阱。

3、请保持理性的投资理念,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警惕任何号称超高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谨防“高回报、高回报”等字眼,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监测发现的异常电话卡诈骗用户再次进行实名认证,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相应的认证措施。 对未按规定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或者暂停相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 考核不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 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 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制物联网卡的激活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后,向其他用户销售搭载物联网卡的设备,应当核实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售、库存、用户实名信息传输至号码所属电信业务。 运营商。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使用监测预警机制。 出现异常使用情况时usdt电信诈骗,应采取暂停服务、重新验证身份和使用场景等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的传输和电信线路的租赁,对已拨电话进行拦截、截听和溯源验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主叫号码传输,真实准确地提醒主叫号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识别拦截网内和网间的虚假来电和不正常来电。